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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紅十字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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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位


香港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分會

香港紅十字會前屬英國紅十字會分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並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成為中國紅十字會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分會:

  • 全稱為「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簡稱為「香港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 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紅十字會的章程;
  •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事務,包括內設機構、行政決策、運作模式、人事任命、資產管理、服務內容與方式等;
  • 在遵守國際紅十字運動統一性的基本原則下,可與國際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紅十字組織保持和發展適當的業務往來和聯繫;如相互會有合作或重要往來,會報知總會。

詳細資料 

香港紅十字會法例

香港紅十字會章程